2020年7月9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受理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发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指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23年8月25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国发公司破产。经法院召集部分债权人代表、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等商议,达成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为了依法公开处置该公司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意向购买人,并就破产财产处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处置的破产财产简要情况
(一)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办事处娄山社区西大街“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该楼主体已修建完工、砌筑工程已完工,共25层,每层8套。其中,住房有192套(面积20492.70㎡)、架空层面积1套(面积955.01㎡)。经重庆融矿破产财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860.91万元(含税价值)。该评估价包含了需要由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及交房义务的3套住宅房屋以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需要退还购房本金的7户购房人。
(二)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办事处娄山社区西大街“盛世华城”二期B区约70.83亩土地(非净地,地上拆迁安置由购买人负责),以土地权属证书及测绘报告内容为准;该地块容积率约5.81(以政府批准为准)。该地块经重庆融矿破产财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23608.76万元(该评估价未包含地上拆迁成本21919.00万元)。
二、破产财产处置底价及付款方式
上述破产财产最低变卖底价为总金额人民币一亿元,采取公开招募方式,以意向购买人出价价高者得,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付款方式
1.法院裁定同意破产财产转让之日起30日内支付破产财产转让款1000万元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上;
2.管理人将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土地、规划等手续变更到意向购买人名下之日起一年内支付破产财产转让款2000万元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上(如果4号楼销售的,管理人与购买人设立共同监管账户,销售金额的40%支付给管理人,直到第二期2000万元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管理人将二期土地约70.83亩(以土地证及测绘报告为准)变更登记在意向购买人名下;
3.自法院裁定同意破产财产转让协议之日起的第二年度内意向购买人再支付3000万元破产财产转让款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或者期间按销售比例进行提取(到期销售金额不足部分由意向购买人补足);
4.自法院裁定同意破产财产转让协议之日起的第三年度内意向购买人再支付4000万元破产财产转让款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或者按销售比例进行提取(销售不足由意向购买人补足)。
(二)“盛世华城”二期B区地块安置义务
“盛世华城”二期B区地块在法院裁定同意破产财产转让协议前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的拆迁过渡费用由国发公司承担;在法院裁定同意破产财产转让协议后的所有拆迁安置义务及产生的安置和征收补偿费用由意向购买人承担。
(三)保障性条件
1.为保障意向购买人顺利、妥善完成后续建设,避免后续建设因意向购买人自身原因导致二次烂尾风险,意向购买人应当在管理人将B区土地变更登记到意向购买人名下后,意向购买人立即无条件配合管理人在15日内抵押登记在管理人名下,在意向购买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管理人根据意向购买人建设和销售情况及时解押相应土地,意向购买人修建好物业后,可以用等价值物业置换抵押物。
2.意向购买人签订意向购买协议时,应向管理人支付20万元意向性协议保证金。经法院裁定准许执行的,20万元转为破产财产购买款;未裁定准许执行的,管理人无息退还。如果法院裁定准许转让但意向购买人拒绝签订破产财产转让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违约责任
(1)四号楼必须在法院裁定准许执行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一年内完成续建及验收交付,如果逾期建设完毕或者违反本协议其他义务的,意向购买人应向管理人承担500万元违约金;
(2)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从未支付款项之日起承担未支付款项LPR利率4倍利息违约金;超过6个月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已签订的关于破产财产转让的相关协议,意向购买人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并将破产财产全部交还给管理人。
4.管理人就四号楼应该还房的3套住房,意向购买人必须按照管理人与购房人合同约定房号及面积建设验收合格安置交付购房人(该三套房屋不在转让范围)。
特别说明:以上系管理人处置国发公司破产财产的最低条件,且需经国发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或播州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能执行。意向购买人应谨慎报名参与此次招募活动,一经报名参与,则视为意向购买人无条件接受上述条件,否则,意向购买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三、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4年7月23日9时至2024年8月6日17时止。
(二)报名方式
意向购买人应提供合法的企业经营资质(含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价函等资料,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封装,于报名期限届满前提交管理人。
四、报名条件
1.意向购买人应当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
2.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如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对意向购买人的主体资格有相关规定的,意向购买人应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3.因处置破产财产为在建工程,需意向购买人完善后续项目建设,因此限制意向购买人类型:意向购买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向购买人应当自行向当地政府部门询问具体资质等级要求及与续建该在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要求。
2.意向购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应在报名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授权委托手续等。如委托手续不全,则视为不符合招募条件,由意向购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评选及公示
1.时间:2024年8月9日早上10时至12时
2.地点:贵州省遵义市南宁路中庸新天地写字楼21层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3.参与此次招募活动者,应在满足本公告第二条付款节点、抵押等所有条件的前提下,以出价高者确定为最终意向购买人。
六、其他
1.管理人联系地点:贵州省遵义市南宁路中庸新天地写字楼21层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2.管理人指定联系人:聂律师;联系电话:15985271427。
3.为方便意向购买人领取资料,有意向的意向购买人均可与管理人联系并领取资料。
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22日
拟稿:李泽友
核稿:李雨梨
签发:李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