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受理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发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指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23年8月25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国发公司破产。经法院召集部分债权人代表、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等商议后达成初步处理意见,为了依法公开处置该公司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意向购买人,并就破产财产处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处置的破产财产简要情况
(一)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办事处娄山社区西大街“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该楼主体已修建完工、砌筑工程已完工,共25层,每层8套。其中,住房有192套(面积20492.70㎡)、架空层面积1套(面积955.01㎡)。
(二)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办事处娄山社区西大街“盛世华城”二期B区约70.83亩土地(非净地,地上拆迁安置由购买人负责),以土地权属证书及测绘报告内容为准;该地块容积率约5.81(以政府批准为准)。
(三)国发公司资产处置价格共计人民币1.008亿元,其中:
1.“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整体价值处置价暂定为4600万元,需要意向购买人代为继续履行合同及交房义务的住宅房屋3套,超过3套房屋部分的安置房屋由管理人在交房时按照销售价的95%购买,购房款在意向购买人向管理人支付最后一期转让价款时扣除。
2.“盛世华城”二期B区约70.83亩土地(非净地,具体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暂定价值为5480万元(该地块的地上房屋及拆迁安置由意向购买人负责)。法院下达裁定书准许执行管理人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草案)前,B区地块已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的过渡费和安置费用由管理人负责;意向购买人负责在法院下达裁定书准许执行管理人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草案)后的所有征收安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过渡费、置换房屋或者现金补偿等全部安装义务,以及管理人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及未签订协议的拆迁还房及费用。
二、破产财产处置底价及付款方式
上述破产财产最低变卖底价为总金额人民币1.008亿元,采取公开招募方式,以意向购买人出价价高者得,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付款方式
1.与管理人签订《意向性收购协议》之日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报名保证金200万元转换为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签订《意向性收购协议》起30日内支付300万元;
2.待管理人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草案)经国发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且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或者债权人会议未通过但是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执行的,意向购买人自《意向性收购协议》(法院裁定准许执行《资产处置方案》后,在《意向性收购协议》基础上签订《破产财产转让协议》,支付款项时间以签订的《意向性收购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签订之日起90日内支付破产资产转让款1000万元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上;管理人将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土地、规划、预售等手续变更到意向购买人或其指定的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资质的房开公司名下,同时将4号楼抵押在管理人名下(意向购买人支付完毕4000万元后管理人解除抵押担保,在此期间如果意向购买人销售房屋的,管理人及时配合解押);
3.在《意向性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破产资产转让款2500万元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上(期间如果4号楼在销售,则销售金额必须进入意向购买人与管理人设立的共同监管账户内,销售金额的40%支付给管理人,直到第二期的2500万元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管理人将二期土地约70.83亩(以土地证及测绘报告为准)变更登记在意向购买人名下;
4.在《意向性收购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年度时间届满前支付3000万元破产资产转让款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或者期间按销售比例进行提取(到期销售金额不足部分由意向购买人补足);
5.在《意向性收购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度时间届满前支付3080万元破产资产转让款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或者期间按销售比例进行提取(到期销售金额不足部分由意向购买人补足);
6.在本条第4、5点载明的转让款支付时间节点内,意向购买人将销售金额的40%支付给管理人作为破产资产转让款,如果提取的销售金额大于上述支付期间付款金额的,则不受付款时间及比例限制;如果提取的销售金额达不到意向购买人在时间节点内应当支付的转让价款时,意向购买人则一次性以现金补足支付给管理人。
(二)“盛世华城”二期B区地块安置义务
“盛世华城”二期B区地块在法院裁定同意《资产处置方案》前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的拆迁过渡费用由国发公司承担;在法院裁定同意《资产处置方案》后的所有拆迁安置义务及产生的安置和征收补偿费用由意向购买人承担。
(三)保障性条件
1.为保障意向购买人顺利、妥善完成后续建设,避免后续建设因意向购买人自身原因导致二次烂尾风险,意向购买人应当在管理人将4号楼或者B区土地变更登记到名下之日,立即无条件配合管理人在15日内将4号楼或者B区土地抵押登记在管理人名下,管理人根据意向购买人建设和销售情况并结合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款支付时间节点及时解押相应资产,在意向购买人修建好物业后,可以用1.5倍价值物业置换抵押物。
2.意向购买人在与管理人签订《意向性收购协议》后,若管理人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草案)未经国发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或法院作出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下,管理人无息退还意向购买人已缴纳的200万元履约保证金。
三、附条件转让
(一)意向购买人必须继续建设“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项目全部后续工程,直至完成该项目竣工验收及综合备案验收。
1.“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项目涉及的后续建设、房屋验收、房屋销售、办理相关建设、售房手续、产权登记等均由意向购买人自行负责,管理人协助完成,由此产生的后续建设与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意向购买人承担。
2.意向购买人在履行继续建设“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项目全部后续工程义务时,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施工单位未缴纳的,意向购买人保证代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3.意向购买人应当自甲方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草案)经国发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且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项目后续工程建设,完成该项目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并向需继续履行合同的购房人交付达到入住及使用条件房屋、办理权属登记。若意向购买人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竣工并交房的,由此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从履约保证金或从抵押财产处置拍卖价款中收取。
(二)鉴于国发公司存在部分符合法定条件需继续履行交房义务的合同,为此,要求意向购买人承担建设费用且向继续履行合同的购房业主直接交付“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义务,并为购房业主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以管理人通知为准。购房业主依规定缴纳的费用则由购房业主自行承担。
1.待管理人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草案)经国发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且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之日起60日内,意向购买人与需继续履行合同(拆迁还房合同和购房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购房人及管理人签订三方协议,同时和购房人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有关权利义务约定如下(具体内容以三方协议为准)。
2.待管理人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草案)经国发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且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需继续履行合同的购房人交付房屋,为其办理权属登记。
3.继续履行合同的购房人须在意向购买人交房前按照原合同约定向管理人结清剩余房屋价款,结清房屋价款后管理人向意向购买人出具已付清剩余房屋价款书面通知书。意向购买人在收到管理人出具的上述书面通知之前,不得向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购房人交付房屋,此种情况下不构成意向购买人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四、关于违约责任
(一)若意向购买人不能按照本公告第二款的时间向管理人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意向购买人同意管理人有权向其追收剩余全部资产转让价款,意向购买人除须付清剩余全部资产转让价款外,应自违约之日起按照剩余欠付资产转让价款总金额支付日万分之三的资金占用费,且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若意向购买人在签订《破产财产转让协议》后一年时间未建设完成“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及交付房屋的,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意向购买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所投入建设资金不予退还,无条件配合管理人退出工程现场。
(三)待管理人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草案)经国发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且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之日起12个月内,意向购买人不能向“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购房业主交付房屋且为购房业主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意向购买人应当自前述约定交付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继续履行合同的购房人支付已付房屋价款(拆迁还房以应交付还房的评估完工总价为准)万分之一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交房期限延迟的,交房期限顺延,意向购买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四)若意向购买人无故停工六个月以上,管理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其工程投入不予折价抵偿,管理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将处置款项用于偿还意向购买人应向管理人支付的转让款项及其它费用。
(五)如果意向购买人逾期付款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管理人有权解除本协议或者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全部转让款,解除本协议的则不退换已支付款项,如果要求意向购买人继续履行的,则支付剩余全部转让款同时,按照未支付转让金额承担银行LPR四倍利息至全部转让款支付完止。
五、资产的交付
本协议签订后,在意向购买人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待管理人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草案)经国发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且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之日,管理人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按现状交付现场及手续资料移交)。
六、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1.因资产转让行为产生的应当由买卖双方交纳的有关税款及费用,依法由各自承担。应当由管理人承担的税费,由意向购买人按税款征收规定及时代为缴纳,据实冲抵转让价款。若因意向购买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足额代管理人缴纳相应税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意向购买人承担。
2.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及二期B区70.83亩土地项目转让登记手续由意向购买人办理,管理人将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项目转让给意向购买人后,需继续履行代为交房义务的房产和处置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及二期B区产生的一切税费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均由意向购买人承担,意向购买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
3.管理人将盛世华城”(原蓝馨花园)4号楼及二期B区70.83亩土地项目所涉权属登记至意向购买人名下后,涉及后续工程建设、房屋竣工验收、房屋销售、办理相关建设、售房手续、产权登记等均由意向购买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后续建设等相关事项产生的一切费用。
4.对于国发公司欠缴的有关税费,依法由管理人与税务机关核算后计入破产受理前的税款债权,依法参与破产分配,与意向购买人无关。
七、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招募报名时间
2026年8月27日9时至2026年9月10日17时止。
(二)招募报名方式
意向购买人应提供合法的企业经营资质(含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价函等资料,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封装,于报名期限届满前提交管理人。
八、招募报名条件
1.意向购买人应当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
2.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如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对意向购买人的主体资格有相关规定的,意向购买人应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属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及工商、税务异常名单。
3.因处置破产财产为在建工程,需意向购买人完善后续项目建设,因此限制意向购买人类型:意向购买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意向购买人应当自行向当地政府部门询问具体资质等级要求及与续建该在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要求。
4.意向购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应在报名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授权委托手续等。如委托手续不全,则视为不符合招募条件,由意向购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报名时须向管理人支付报名保证金200万元,否则视为不具备报名条件;报名成功与管理人签订《意向性收购协议》后报名保证金200万元转换为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管理人账户: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0246001900002133
开户行:贵州银行遵义播州支行
6、报名保证金200万元在报名后未成为符合条件报价第一名的,管理人在评标结束后7日内无息原路退回,但是中标后不与管理人签订《意向性收购协议》的,报名保证金200万元不予退还。
7、本招募公告内容为签订《破产财产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九、评选及公示
1.时间:2026年9月14日早上10时至12时,评标后7日公示。
2.地点:贵州省遵义市南宁路中庸新天地写字楼21层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3.参与此次招募活动者,应在满足本公告第二条付款节点、抵押等所有条件的前提下,以符合报名条件且出价高者确定为最终意向购买人。
十、其他
1.管理人联系地点:贵州省遵义市南宁路中庸新天地写字楼21层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2.管理人指定联系人:聂律师;联系电话:15985271427。
3.为方便意向购买人领取资料,有意向的意向购买人均可与管理人联系并领取资料。
4.特别说明:以上系管理人处置国发公司破产财产的最低条件,且需经国发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或播州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能执行。意向购买人应谨慎报名参与此次招募活动,一经报名参与,则视为意向购买人无条件接受上述条件,否则,意向购买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8月26日